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12 17:4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有力支撑,在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2022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聚焦以旅游产业化为核心的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支持文化旅游、“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1.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统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2.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3.鼓励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优先支持服务业困难企业;拟对企业实施抽贷、断贷的,应建立有关金融机构联合会商会审机制;加强在黔金融机构与餐饮、零售、住宿、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等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支持;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外贸企业提供更便利的外汇收支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根据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酌情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贵州监管局)

14.充分发挥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推进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15.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优惠资金,有效降低服务业困难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16.2022年继续推动在黔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继续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17.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特别是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鼓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8.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因存在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修复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19.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扎实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查排查专项行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检查,组织部署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进行整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0.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黔疫防办发电〔2022〕24号)要求,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交通场站、邮政快递等行业重点人员开展定期核酸抽样检测,按100%比例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1.2022年统筹安排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3亿元,重点用于中低收入人群在旅游、餐饮、购物、住宿消费等方面的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2.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和大型电商外卖配送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3.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困难中小商户下调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实行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封顶优惠,降低餐饮商户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对线上经营能力不足的中小商户提供上门服务指导,提升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24.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餐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5.鼓励有条件的团餐企业在社区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6.强化餐饮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增加健康、营养食品供给,制定黔菜标准和规范经营服务,打造黔菜品牌;减少流通环节成本,推动餐饮企业向供应链上游延伸,支持餐饮企业自建或共建“订单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食材直供基地,将稳定的餐饮需求转化为农产品长期生产订单;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和大型生鲜电商平台建设中央厨房,布局智能提货柜等配送网点,提高餐饮配送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7.优化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国家钻级酒家、贵州特色餐饮企业、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建设。加快推动夜间经济聚集区、美食街区改造提升,打造城市餐饮消费地标。壮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加强生态黔菜品牌推广。鼓励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在省内星级景区新开门店,支持品牌餐饮企业在旅游旺季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8.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9.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推进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0.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零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零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零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1.按照“季度有品牌、月月有活动、天天有促销”的要求,打造多彩贵州乐购四季促销品牌,持续办好春季多彩贵州花开消费季、夏季多彩贵州爽爽消费季、秋季多彩贵州美食消费季、冬季多彩贵州暖心消费季,利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契机抓好促销月活动,扎实推进“黔菜美食”“老字号嘉年华”等品牌促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2.建立特色商品标准体系及企业产品名录,强化宣传推广,重点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目标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打造省内特色重点商品专业市场,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一体发展,对接全国大型连锁商超经营主体开设专店专区,支持特色商品企业建设直播电商间、直播基地,支持特色商品进景区、机场、商业街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3.大力推动“黔货出山”“粤味入黔”,重点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贵州基地”,以广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契机,加大有影响力、有贵州地域特色的优质农产品输入广东,建立相对稳定的市场渠道,满足当地多样化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住宿业纾困扶持措施

34.对住宿业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5.鼓励提供订房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住宿企业服务费标准,支持住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拓展市场客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36.实施以奖代补措施,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民宿项目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37.2022年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9.对2021年评选的100家等级旅行社分类进行奖补。2022年对评选的100名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农家乐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

40.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1.通过各类线上平台适时发放全省通用旅游消费券,包括旅游线路、旅游景区、饭店、旅游商品、旅游交通等领域;支持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按规定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刺激旅游消费,提振市场信心;鼓励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根据各地实际面向国内外游客发放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2.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稳妥推动“贵州人游贵州”活动。鼓励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党建、红色教育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鼓励省内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基层工会可使用会员会费组织工会会员开展红色、生态等主题教育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教育厅)

43.加大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申报流程宣传和培训力度,畅通企业申报通道,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放大、招商引资功能,强化旅游基金对旅游市场主体培育功能。支持旅游企业申报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提升企业恢复生产、研发能力,推进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扎实开展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攻坚行动,对部分符合基金投资条件、有市场前景、只需少量资金即可盘活的闲置低效旅游项目,通过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注入等方式进行盘活。(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

六、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纳税人提供的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5.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分路段、分时段、分支付方式、分车型(类)等方式,实行4至9.6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6.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力实施方案》《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能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与核发实施细则(暂行)》,对水路运输船舶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7.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8.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2022年推进一批枢纽场站项目建设,提高交通运输业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49.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通过年度财政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0.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向金融机构推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51.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

52.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民航机场设施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争取国家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和各类补贴、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3.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4.支持铜仁机场、遵义机场正式口岸建设和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动铜仁机场建设发展成为武陵山区域国际旅游机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铜仁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

55.持续跟进国家研究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港口费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责任单位:民航贵州监管局)

八、保障措施

5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协调议事机制,统筹推进有关工作。成立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专班,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纾困助企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加强政策研究,跟踪研判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等工作。

57.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及时跟进解读,建立“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的机制,深入开展入企走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立调度督导机制,明确落实国家和全省纾困助企政策工作台账,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对执行落实工作进行督导。

58.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四个精准”“八个不得”疫情防控政策,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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